合議庭運行機制改革部分內容
  合議庭經評議意見一致或形成多數意見的,根據一致意見或多數意見作出裁判;
  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實體處理終身負責;
  除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裁判文書外,由合議庭審判長簽發。
  □本報記者周斌文/圖
  “一審法院違約金起始時間計算錯誤。”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楊恩乾在一份改判判決書簽發欄里簽上自己的名字時,感覺手中的筆沉甸甸的。“以前,改判的案件都由副庭長或庭長把關簽發,改革後由審判長簽發;權力大了,責任也重了。”他感嘆道。
  楊恩乾口中的改革,是蘇州中院從今年4月初啟動的合議庭運行機制改革。
  據蘇州中院院長葉兆偉介紹,蘇州中院《關於推進合議庭工作機制改革的若干規定(試行)》明確,放權合議庭,解決合而不議等問題,通過確立合議庭在審判權運行機制中的核心地位,努力實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改革目標。
  放權合議庭確保不受干擾
  誰簽發裁判文書往往意味著誰就擁有定案權。目前,不少法院的定案權並不在案件承辦法官或合議庭審判長手上,而是沿用層報審批的傳統做法,掌握在院庭長手中。
  從4月1日起,蘇州法院改革明確:合議庭經評議意見一致或形成多數意見的,根據一致意見或多數意見作出裁判;除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裁判文書外,由合議庭審判長簽發。
  “如履薄冰”,這是新任審判長不到一年的楊恩乾的感受。簽發前,他總是一遍遍地核對當事人信息、案號、日期,審核證據分析、法律用語、裁判說理,生怕有疏漏和不規範的地方。
  仔細、慎重是必然的,因為合議庭改革規定: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實體處理終身負責。如果合議庭審理的案件被改判、發回重審並經案件質量評定委員會評定為質量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將被視情扣分。
  “為了保證合議庭裁判不受干預,我們要求,院庭長介入具體案件,只能通過書面督辦、列席合議庭評議或提請討論三種方式,而且必須簽署書面意見,確保‘全程留痕’。”蘇州中院紀檢組長鐘鳴蘇說。
  改革後審判長的權力、職責和壓力更重了,對審判長的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為此,蘇州中院打破審判長終身制慣例,根據個人能力和實際情況進行可上可下的調整,並將這一任免權全權托付給庭長。
  書面評議避免合議走過場
  “我認為本案一審事實和證據認定沒有問題,但法律適用上有些問題。”近日合議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時,合議庭成員、蘇州中院民二庭審判長俞水娟在閱卷、開庭等流程後,經過慎重思考,向合議庭提交整整兩頁的書面評議意見。
  合而不議、合議走過場是長期困擾審判工作的一大問題。
  蘇州中院民二庭庭長陳曉君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以往,個別合議庭名為合議制實為獨任制,開庭中,承辦人以外的其他合議庭成員“入戲不深”,有的甚至翻閱自己的案卷乾“私活”;合議時,承辦人的意見主導合議庭意見,其他人只是簡單附和。
  “由於案件幾乎在承辦人手中封閉運行,‘陰陽彙報’誤導其他合議庭成員成為可能。”陳曉君說,合議時只說想說的迴避不想說的,“編寫”合議筆錄時再把關鍵事實或認定“塞”進去,將可能面臨的個人責任追究稀釋到整個合議庭。
  改革後,蘇州法院規定,一審案件,擬改判、發回重審的二審案件,法律適用存在爭議的案件等6類重點案件,合議庭成員必須針對案件的證據判斷、事實認定和實體處理等,提交明確具體的書面評議意見。
  “因為要提交書面評議,合議庭成員就不得不細緻地閱卷並全身心投入庭審過程,如此才能對案情進行整體性研判,獨立發表意見。”俞水娟說,這是對案件負責,對當事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內外參助合議庭爬坡過坎
  近日,蘇州中院科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及多方當事人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審判席上,合議庭法官達5人。原來,考慮到該案涉及當事人多、爭議大、當事人情緒激動等原因,原本組成的3人合議庭被申請轉換為“1+3+X”大合議庭,民二庭庭長及一名資深法官加入合議庭。
  “1+3+X”大合議庭是蘇州中院針對放權後合議庭壓力驟然上升,為協助合議庭爬坡過坎、良性運轉而設置的。“1”為分管院長、庭長或副庭長擔任審判長,“3”為原合議庭成員,“X”為該領域資深法官,從而提高合議庭審理疑難複雜案件的能力。
  蘇州中院建立了法官會議制度,作為業務庭內設法律咨詢機構,當合議庭遇到重大敏感案件、新類型案件、擬發回重審案件等,可以提請法官會議討論,但僅作為咨詢意見,不作為決定意見。
  該院還建立審判咨詢專家輔助制度,針對涉及專業領域的一審案件,合議庭可申請專家陪審員參與合議,亦可在庭審前申請專家旁聽庭審,便於專家提供咨詢意見。
  “在案件數量上升、審理難度和責任加大等層層壓力之下,合議庭會不會選擇將大量案件推給法官會議或者審委會,以此來推卸或者分散自己的責任?”
  面對記者的提問,葉兆偉表示,合議庭改革規定明確了審判團隊、合議庭的績效考核以及責任認定、責任追究等,合議庭提交法官會議、審委會的案件越多,意味著合議庭“直接定案比”越低,反映該合議庭司法能力和水平相對較弱,將在考核中相應扣減合議庭積分。
  實際上,改革兩個多月來,蘇州中院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相比以往並無明顯增加。
  (原標題:法官一槌定案結果終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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